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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内支撑设计方法

作者:精益岩土网     2019年10月28日 21:02      转载请注明来自精益岩土网

《建筑基坑支护规程》JGJ120-2012第4.9.7条指出:混凝土支撑构件及其连接的受压、受弯、受剪承载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钢支撑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受压、受弯、受剪承载力及各类稳定性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支撑的承载力计算应考虑施工偏心误差的影响,偏心距取值不宜小于支撑计算长度的1/1000,且对混凝土支撑不宜小于20mm,对钢支撑不宜小于40mm。

《建筑基坑支护规程》JGJ120-2012第4.9.8条指出:支撑构件的受压计算长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水平支撑在竖向平面内的受压计算长度,不设置立柱时,应取支撑的实际长度;设置立柱时,应取相邻立柱的中心间距;

(2)水平支撑在水平平面内的受压计算长度,对无水平支撑杆件交汇的支撑,应取支撑的实际长度;对有水平支撑杆件交汇的支撑,应取与支撑相交的相邻水平支撑杆件的中心间距;当水平支撑杆件的交汇点不在同一水平面内时,水平平面内的受压计算长度宜取与支撑相交的相邻水平支撑杆件中心间距的1.5倍;

(3)对竖向斜撑,应按本条第1、2款的规定确定受压计算长度。

《建筑基坑支护规程》JGJ120-2012第4.9.9条指出:预加轴向压力的支撑,预加力值宜取支撑轴向压力标准值的(0.5~0.8)倍,且应与本规程第4.1.8条中的支撑预加轴向压力一致。

《建筑基坑支护规程》JGJ120-2012第4.9.10条指出:立柱的受压承载力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内支撑结构按框架计算时,立柱应按偏心受压构件计算;内支撑结构的水平构件按连续梁计算时,立柱可按轴心受压构件计算;

(2)单层支撑的立柱、多层支撑底层立柱的受压计算长度应取底层支撑至基坑底面的净高度与立柱直径或边长的5倍之和;相邻两层水平支撑间的立柱受压计算长度应取此两层水平支撑的中心间距;

(3)立柱的基础应满足抗压和抗拔的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规程》JGJ120-2012第4.9.11条指出:内支撑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支撑的布置应满足主体结构的施工要求,宜避开地下主体结构的墙、柱;

(2)相邻支撑的水平间距应满足土方开挖的施工要求;采用机械挖土时,应满足挖土机械作业的空间要求,且不宜小于4m;

(3)基坑形状有阳角时,阳角处的支撑应在两边同时设置;

(4)当采用环形支撑时,环梁宜采用圆形、椭圆形等封闭曲线形式,并应按使环梁弯矩、剪力最小的原则布置辐射支撑;环形支撑宜采用与腰梁或冠梁相切的布置形式;

(5)水平支撑与挡土构件之间应设置连接腰梁;当支撑设置在挡土构件顶部时,水平支撑应与冠梁连接;在腰梁或冠梁上支撑点的间距,对钢腰梁不宜大于4m,对混凝土梁不宜大于9m;

(6)当需要采用较大水平间距的支撑时,宜根据支撑冠梁、腰梁的受力和承载力要求,在支撑端部两侧设置八字斜撑杆与冠梁、腰梁连接,八字斜撑杆宜在主撑两侧对称布置,且斜撑杆的长度不宜大于9m,斜撑杆与冠梁、腰梁之间的夹角宜取45°~60°;

(7)当设置支撑立柱时,临时立柱应避开主体结构的梁、柱及承重墙;对纵横双向交叉的支撑结构,立柱宜设置在支撑的交汇点处;对用作主体结构柱的立柱,立柱在基坑支护阶段的负荷不得超过主体结构的设计要求;立柱与支撑端部及立柱之间的间距应根据支撑构件的稳定要求和竖向荷载的大小确定,且对混凝土支撑不宜大于15m,对钢支撑不宜大于20m;

(8)当采用竖向斜撑时,应设置斜撑基础,且应考虑与主体结构底板施工的关系。

《建筑基坑支护规程》JGJ120-2012第4.9.12条指出:支撑的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与挡土构件连接处不应出现拉力;

(2)支撑应避开主体地下结构底板和楼板的位置,并应满足主体地下结构施工对墙、柱钢筋连接长度的要求;当支撑下方的主体结构楼板在支撑拆除前施工时,支撑底面与下方主体结构楼板的净距不宜少于700mm;

(3)支撑至坑底的净高不宜小于3m;

(4)采用多层水平支撑时,各层水平支撑宜布置在同一竖向平面内,层间净高不宜小于3m。

《建筑基坑支护规程》JGJ120-2012第4.9.13条指出:混凝土支撑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支撑构件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其竖向平面内计算长度的1/20;腰梁的截面高度(水平尺寸)不宜小于其水平方向计算跨度的1/10,截面宽度(竖向尺寸)不应小于支撑的截面高度;

(3)支撑构件的纵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6mm,沿截面周边的间距不宜大于200mm;箍筋的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250mm。

《建筑基坑支护规程》JGJ120-2012第4.9.14条指出:钢支撑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支撑构件可采用钢管、型钢及其组合截面;

(2)钢支撑受压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50,受拉杆件长细比不应大于200;

(3)钢支撑连接宜采用螺栓连接,必要时可采用焊接连接;

(4)当水平支撑与腰梁斜交时,腰梁上应设置牛腿或采用其他能够承受剪力的连接措施;

(5)采用竖向斜撑时,腰梁和支撑基础上应设置牛腿或采用其他能够承受剪力的连接措施;腰梁与挡土构件之间应采用能够承受剪力的连接措施;斜撑基础应满足竖向承载力和水平承载力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规程》JGJ120-2012第4.9.15条指出:立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柱可采用钢格构、钢管、型钢或钢管混凝土等形式;

(2)当采用灌注桩作为立柱基础时,钢立柱锚入桩内的长度不宜小于立柱长边或直径的4倍;

(3)立柱长细比不宜大于25;

(4)立柱与水平支撑的连接可采用铰接;

(5)立柱穿过主体结构底板的部位,应有有效的止水措施。

《建筑基坑支护规程》JGJ120-2012第4.9.16条指出:混凝土支撑构件的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钢支撑构件的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