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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洞室详细勘察的基本要求

作者:精益岩土网     2016年11月14日 21:08      转载请注明来自精益岩土网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2.7条规定:地下洞室详细勘察应采用钻探、钻孔物探和测试为主的勘察方法,必要时可结合施工导洞布置动探,详细查明洞址、洞口、洞室穿越线路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分段划分岩体质量等级(围岩类别),评价洞体和围岩的稳定性,为设计支护结构和确定施工方案提供资料。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2.8条规定:地下洞室详细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地层岩性及其分布,划分岩组和风化程度,进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2)查明断裂构造和破碎带的位置、规模、产状和力学属性,划分岩体结构类型;

(3)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性质、分布,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4)查明主要含水层的分布、厚度、埋深,地下水的类型、水位、补给排泄条件,预测开挖期间出水状态、涌水量和水质的腐蚀性;

(5)城市地下洞室需降水施工时,应分段提出工程降水方案和有关参数;

(6)查明洞室所在位置及邻近地段的地面建筑和地下构筑物、管线状况,预测洞室开挖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防护措施。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2.9条规定:地下洞室详细勘察可采用浅层地震勘探和孔间电磁波CT测试等方法,详细查明基岩埋深、岩石风化程度、隐伏体(如溶洞、破碎带等)的位置,在钻孔中进行弹性波波速测试,为确定岩体质量等级(围岩类别),评价岩体完整性,计算动力参数提供资料。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2.10条规定:地下洞室详细勘察时,勘探点宜在洞室中线外侧6~8m交叉布置,山区地下洞室按地质构造布置,且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50m;城市地下洞室的勘探点间距,岩土变化复杂的场地宜小于25m,中等复杂的宜为25~40m,简单的宜为40~80m。采集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2.11条规定:地下洞室详细勘察时,第四系中的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洞室埋深、防护设计等需要确定;一般性勘探孔可钻至基底设计标高下6~10m。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I级和II级的岩体宜钻入洞底设计标高下1~3m;对III级岩体宜钻入3~5m,对IV级、V级的岩体和土层,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2.12条规定:地下洞室详细勘察的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除应满足初步勘察的要求外,对城市地下洞室尚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下列试验:

(1)采用承压板边长为30cm的载荷试验测求地基基床系数;

(2)采用面热源法或热线比较法进行物理指标试验,计算热物理参数:导温系数、导热系数和比热容;

(3)当需提供动力参数时,可用压缩波速度vp和剪切波速度vs计算求得,必要时,可采用室内动力性质试验,提供动力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