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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洞室勘察的基本要求

作者:精益岩土网     2016年11月14日 18:52      转载请注明来自精益岩土网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2节规定了人工开挖的无压地下洞室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满足的要求。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2.2条规定:地下洞室勘察的围岩分级方法应与地下洞室设计采用的标准一致。

这是因为目前国内围岩分类方法很多,例如国家标准有《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J-86)、《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和《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等。另外,水电系统、铁路系统和公路系统均有自己的围岩分类方法。这些国家标准和方法各有特点,各有用途,因此使用时应注意围岩分级方法应与设计采用的标准相一致。

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地下洞室勘察分阶段实施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符合按程序办事的基本建设原则,也是由于自然界地质现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所决定。因为这种复杂多变性,在一定的勘察阶段内难以全部认识和掌握,需要一个逐步深化的认识过程。分阶段实施勘察工作,可以减少工作的盲目性,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为此,《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将地下洞室的勘察划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四个阶段,并详细规定了各勘察阶段的勘察内容和勘察方法。当然,实际工程中也可根据拟建工程的规模、性质和地质条件,因地制宜地简化勘察阶段。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2.3条规定:地下洞室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通过搜集区域地质资料,现场踏勘和调查,了解拟选方案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条件,做出可行性评价,选择合适的洞址和洞口。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2.4条规定:地下洞室的初步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和测试等方法,初步查明选定方案的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初步确定岩体质量等级(围岩类比),对洞址和洞口的稳定性做出评价,为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2.5条规定:初步勘察时,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初步查明下列问题:

(1)地貌形态和成因类型;

(2)地层岩性、产状、厚度、风化程度;

(3)断裂和主要裂隙的性质、产状、充填、胶结、贯通及组合关系;

(4)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规模和分布;

(5)地震地质背景;

(6)地应力的最大主应力作用方向;

(7)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排泄和动态变化;

(8)地下水体的分布及其与地下水的关系,淤积物的特征;

(9)洞室穿越地面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管道等既有工程时的相互影响。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2.6条规定:初步勘察时,勘探与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浅层地震剖面法或其他有效方法圈定隐伏断裂、构造破碎带,查明基岩埋深、划分风化带;

(2)勘探点宜沿洞室外侧交叉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100~200m,采取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不宜少于勘探孔总数的2/3;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I级和II级的岩体宜钻入洞底设计标高下1~3m;对III级岩体宜钻入3~5m,对IV级、V级的岩体和土层,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每一主要岩层和土层均应采取试样,当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水试样;当洞区存在有害气体或地温异常时,应进行有害气体成分、含量或地温测定;对高地应力地区,应进行地应力量测;

(4)必要时,可进行钻孔弹性波或声波测试,钻孔地震CT或钻孔电磁波CT测试;

(5)室内岩石试验和土工试验项目,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