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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时地基等级的划分

作者:精益岩土网     2016年11月5日 14:25      转载请注明来自精益岩土网


根据地基的复杂程度,《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划分了三个地基等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需特殊处理;

2)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需作专门处理的岩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3)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

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无特殊性岩土。

引自《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3.1.3条。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指出,地基等级的划定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3.1.3条的条文说明指出:多年冻土情况特殊,勘察经验不多,应列为一级地基。

“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殊性岩土”是指III级和II级以上的自重湿陷性土、III级膨胀性土等。

其他需作专门处理的,以及变化复杂,同一场地上存在多种强烈程度不同的特殊性岩土时,也应列为一级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