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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三)

作者:精益岩土网     2023年12月19日 22:47      转载请注明来自精益岩土网

浙江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DB33/T1139-2017)

2017年7月31日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于2017年12月1日施行。

4 外部基坑工程

外部基坑工程是指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地铁结构以外实施的基坑工程,分为旁侧基坑和上方基坑。

4.1.1 外部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围护墙、土体加固、降水、土方开挖、拆除支撑、回填等外部作业对轨道交通结构的不利影响。

4.1.2 外部基坑工程同时具有旁侧基坑和上方基坑的属性时,宜通过分坑措施将整体基坑分为旁侧基坑和上方基坑,分别进行设计与施工,并综合考虑二者的影响叠加效应。

4.1.3 旁侧基坑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可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基坑与轨道交通结构的距离以及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由附录B确定。

4.1.4 上方基坑坑底与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顶部的竖向净距不宜小于0.5D(D为地下结构外径或宽度),且不应小于2m,上方基坑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可由附录B确定。

4.1.5 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相邻部位的级差不应超过一级,并应有可靠的延伸过渡;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B级时,基坑支护应采用整体刚度较大的支护结构体系。

4.1.6 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33/T1096的要求进行基坑稳定性、强度和变形计算,当基坑底部存在淤泥、淤泥质土或黏性土时,围护墙底端土体抗隆起安全系数及绕最下道支点圆弧滑动的抗隆起安全系数取值,对应于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A级、B级、C级时,分别不应小于2.2、2.0、1.8,计算时墙体深度宜按最不利工况采用截水帷幕和围护墙深度的较小值。

4.1.7 当地质条件以软土为主时,对平面尺寸较大的基坑,应通过分坑措施控制单体基坑的平面尺寸,规定单体基坑的施工时间及次序。

4.1.8 基坑工程的出入口及施工道路宜远离轨道交通结构布置。

4.1.9 轨道交通结构周边进行围护墙、截水帷幕和地基加固等施工,应根据环境影响最小的原则,通过试成桩或试成墙确定施工设备、施工工艺及施工参数,合理选择各种桩型的施工次序,严格控制施工速度。

4.1.10 基坑土方开挖及地下结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分考虑基坑的时空效应,严格分层分块作业,减少基坑暴露时间;

(2)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邻近轨道交通结构侧的主体结构基础混凝土应延伸至围护墙边(不设肥槽),支撑拆除应采用静力切割措施,围护墙与地下室外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素混凝土回填密实。

(3)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B级时,邻近轨道交通结构侧的主体结构基础混凝土宜延伸至围护墙边,支撑拆除宜采用静力措施,围护墙与地下室外墙之间的空隙宜采用素混凝土回填密实。

4.2 旁侧基坑

4.2.1 当地质条件以软土为主时,邻近轨道交通结构的单体基坑平面尺寸宜符合表4.2.1的要求。

4.2.2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轨道交通结构侧的基坑支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用于围护墙的侧向土压力应采用静止土压力;

(2)基坑开挖深度超过10m,围护墙宜采用地下连续墙,并在平面上封闭设置,轨道交通结构侧宜采取槽壁加固措施;

(3)围护墙宜紧贴地下室外墙布置;

(4)对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不宜采取坑外降水措施;

(5)截水帷幕应切断坑内外潜水的水力联系;当坑内进行承压水降水作业时,截水帷幕应切断坑内外承压水的水力联系;

(6)软土地基中旁侧单体基坑采用钢支撑时,宜设置自动轴力补偿系统。

4.2.3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B级时,轨道交通结构侧的基坑支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用于围护墙的侧向土压力宜采用静止土压力;

(2)基坑开挖深度超过15m,围护墙宜采用地下连续墙;

(3)对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坑外地下水位应严格控制并保持稳定。

4.2.4 轨道交通结构侧的基坑及地下结构施工宜根据表4.2.4的要求实施时空效应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沿围护墙一次性开挖长度范围内的基础垫层或支撑施工完成、具备设计要求的承载性能且变形基本稳定后,方可进行邻段的土方开挖;可采取分段跳开施工的技术措施;

(2)严格控制施工分段交接处的土体高差和坡度,保持其稳定性,必要时对交接处的土体采取加固措施;

(3)在沿围护墙一次性拆撑范围内的楼板结构及环撑施工完成、具备设计要求的承载性能且变形基本稳定后,方可进行邻段的支撑拆除;可采取分段跳开拆撑的技术措施。

4.3 上方基坑

4.3.1 当地质条件以软土为主时,对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上方平面尺寸较大的基坑,分坑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坑后形成的单体基坑卸荷比,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不宜超过0.2,B级时不宜超过0.3,卸荷比可根据附录C估算;

(2)单体基坑沿轨道交通结构纵向的长度不宜超过地下结构顶部埋深。

4.3.2 对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当采取地基土体加固措施时,应避免扰动地下结构周边原状土体,保持其结构性及强度,加固体与地下结构的水平及竖向净距均不宜小于2m。

4.3.3 基坑及地下结构施工宜根据表4.3.3的要求实施时空效应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方开挖应遵循分段、分层、对称、均衡的原则,在沿围护墙一次性开挖长度范围内的基础垫层或支撑施工完成、具备设计要求的承载性能且变形基本稳定后,方可进行邻段的土方开挖;可采取分段跳开施工的技术措施;

(2)严格控制施工分段交接处的土体高差和坡度,保持其稳定性,必要时对交接处的土体采取加固措施;

(3)宜在已经施工完成的混凝土垫层和基础上设置临时压重措施。